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卫健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公开招聘17名卫生技术人员公告

发布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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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位数量:   16

招聘人数:   17

学历要求:   大专及以上

报名结束

截止日期: 2023-05-27

工作地点:   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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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卫健系统部分事业单位2023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17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2023年盐都区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招聘资格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524日及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表中注明的为准;

6、应聘人员须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其中2021年、2022年和2023年毕业生暂不作要求;

7、具备《岗位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中的“2023年毕业生,指在2023年毕业并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3831日;国()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38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21年和202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应聘面向2023年毕业生岗位。

8、本次公开招聘没有户籍限制,全部入事业编;

9、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报考须在资格复审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2023届毕业生;

2)与所招聘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3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人员服务未满三年的(距服务期满不足6个月除外);

4)在国家规定服务期内的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23524-27日(27日下午17:00截止)。

报名地点:盐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三楼308室(盐城市新都路626号)。联系电话:0515-69960305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时填写《盐都区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报名表》,在《报名表》上粘贴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照1张(另再带同样照片1张办理准考证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

2)学历、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学位网学位证书查询结果,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2023届高校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应聘人员还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4)以2023年毕业生身份报名的2021-2022年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所在院校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空白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岗位表中所有岗位设1:3开考比例。招聘计划数与通过资格审核人数未达开考比例的,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如不能降低开考比例或降低开考比例后报考人数仍然不足的,将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改报时间另行通知。

3、区卫健委对报名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报名期间,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请及时与审核部门陈述申辩,报名时间截止时,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没有异议。

4、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所提供的联系方式要保持畅通,听候通知领取笔试准考证。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5、报名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所提交的证书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凡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

四、考试

考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由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共同组织实施。考试不指定参考资料,盐城市盐都区人社局、盐城市盐都区卫健委不授权任何机构组织考前培训。

1、笔试

1)笔试内容为岗位必备专业知识,满分100分,设50分合格线。

2)笔试时间与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

3)笔试成绩将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发布,考生可凭身份证号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2、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1:3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在上述范围内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在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区卫健委负责在面试前对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报名者如是有编制的人员,须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不能按时提供者视为自愿放弃面试。如有自愿放弃或复审不合格出现岗位缺额的,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人员。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通知公告栏目上公布。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审结果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卫健委书面陈述申辩。

3)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的形式,主要测试考生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满分100分,设60分合格线。面试时考生须带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方可入场,否则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总成绩计算方法

所有岗位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计算。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体检、考察

1、体检

根据总成绩,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如总成绩相同,笔试和面试成绩也相同,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时间、方式另行通知)。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体检由区卫健委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个人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考察

区卫健委或用人单位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参照录用公务员考察标准进行,重点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区卫健委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缺额时,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

六、公示及聘用

拟聘用人员将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过程中被反映有严重问题,经查实确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以2023年毕业生身份报考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3831日前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纪律与监督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过程接受区纪委第10派驻组的监督。

2、本次招聘按《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回避。

监督举报电话:区纪委监委第10派驻纪检监察组0515-88401508

咨询电话:区卫健委0515-88401393,区人社局0515-88426131

附件:1.2023年盐都区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计划表.pdf

2.盐都区公开招聘卫生技术人员报名表.docx

盐城市盐都区人社局

盐城市盐都区卫健委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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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yandu.gov.cn/art/2023/5/16/art_2611_3999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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