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14:25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与医疗、药品、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医疗器械有关的广告!
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依据《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意见》旨在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不能以直播形式发布医疗类广告
其中,《意见稿》提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我国对医疗类广告实行行政审查制度: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 1995年《广告法》规定, 利用广告、电视等公共媒介发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现行《广告法》对于审查范围作了扩大规定, 一是扩大审查的媒介范围, 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发布的医疗类广告同样适用审查制度; 二是扩大审查的产品、服务范围, 除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外, 医疗广告也纳入审查范围。
网络直播形式灵活,难以凭借审查时提交的脚本、文稿材料,确定直播时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违规或虚假宣传,因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令不得以直播形式发布医疗类广告。
医疗机构如何发布医疗类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20个工作日内会收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为1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医疗广告内容有限制吗?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医疗行业广告发布内容有8准8不准。
其中医疗广告允许出现的内容有: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国外独资企业) 4.医疗机构类别;(非营利性/营利性)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医疗行业广告发布内容8不准: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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