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4 16:51
月薪9万的总经理离职后,公司发现他的学历和工作经历都造假,这工资还能要回来吗?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张某某应聘北京某公司,称自己毕业于芝加哥艺术学院,拥有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
在经历数论面试后,张某某成功入职,在该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一职,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72800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91000元/月,双方签订了合同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
2019年9月张某某提出离职,10月张某某与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发现张某某的学历与工作经历虚假。
公司认为张某某“持虚假文凭和不实的任职经历获取了工作机会”,欺骗公司获取高额待遇,要求其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并承担公司项目损失57万元。
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于是起诉到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张某某一方的签名,那么该劳工合同是否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方面并并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履行,劳动合同已经成立。
不过,因为张某某提供虚假学历,故劳动合同虽然成立但属无效。
虚假学历入职,员工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退还工资?是否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某实际收到公司424608.54元。张某某认为自己虽然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但工作能力得到公司领导认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自己不应该返还公司工资卡30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某既然明确认可自己存在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与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应当返还相应的工资款30万元。
另外,关于公司要求张某某赔偿公司项目损失57万余元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医聘网温馨提示,无论是我们在求职中,还是在公司的招聘中,诚信应是双方的基本守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以虚假学历和虚假工作经历入职,不仅反诚信原则,同时违反职位待遇相符的公平原则,因此员工获得的与此不符的部分待遇,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还给单位。
另外,作为用人单位,如果是薪资较高的管理岗位,可以请专业人员对候选人进行背景调查,也可以在劳动合同里设定必要的条款等,以保护单位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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