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8 14:53
“什么时候结婚?”
“什么时候生孩子?”
“什么时候生二胎?”
……
这不是在相亲,而是女性在面试求职中经常会被问到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求职者在面试的时候都会如实的告诉HR,自己的婚育情况,录不录用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
但近日有一位王女士,因担心就业歧视,在应聘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未婚未育的事实。
相反,她在求职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均将自己的婚育情况填写为已婚已育,并编造了孩子的姓名。
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司上班一段时间后,王女士结婚了,且怀孕了。
公司得知她怀孕后,立即以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王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她承认自己未如实填报个人生育情况,但认为该行为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上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她认为女职工是否生育与工作招聘、个人能力、及签订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且属于个人隐私,员工有权保留。
她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工合同。
经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
王女士因担心就业压力,虚报个人生育状况不构成欺诈,公司以其对生育状况所做不实陈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6月28日又申请撤诉,撤诉获准后,原判决发生效力。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这里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学历等。
婚恋、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劳动合同的履行直接相关,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说明的义务。
2019年,人社部等九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询问妇女的婚育状况。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尽管如此,在实际的求职过程中,填写婚育状况依然是很多企业的必要动作。
很多情况下,婚育与否更是企业是否录用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求职者正准备结婚或者打算生育,势必要顾虑她未来休产假以及产假期间岗位接替的问题。
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尽量避免人员浪费,公司招人往往先青睐于年轻的未婚未育或者已婚已育的女性。
这也是为什么尽管目前国家已经开放三胎,但还是有很多女性不愿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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